惩罚性赔偿助力消费维权
摘要: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实际损失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胡立彪
近日公布的 《食品安全法》草案备受人们关注。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在民事责任方面,草案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实际损失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按价款10倍赔偿,其实质就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在食品安全立法上得到确认,这既是改变我国食品安全严峻形势的需要,也是我国民事责任制度发展的需要,这对进一步增加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市场秩序,都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关于惩罚性赔偿,还有内涵一致的同等法律表述,比如惩戒性赔偿、证实性赔偿、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等,它们均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是对于真实赔偿的一种附加的补偿。其目的是补偿原告所遭受的、法院所认定的、由被告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在实践上,这种赔偿是对被告的一个惩罚。从根本上说,惩罚性赔偿是为了弥补补偿性损害赔偿适用的不足问题所产生的,通过补偿和惩罚的结合,而产生遏制违法行为等其他功能。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现的是国家对损害赔偿这种纯粹的私法关系的干预,它最终追求的是一种实质正义。
可是,在中国传统的民法理论中,惩罚性赔偿一直以来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双倍赔偿的规定属于惩罚性赔偿。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但由于加倍赔偿金额仍显过低,尤其是相对于高额的诉讼成本而言,双倍赔偿更显杯水车薪,对受害人的救济不够,而且这条规定只适用于欺诈行为,有很大的局限性,因此并不能真正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威慑力,这已有许多的判例事实所证实。
食品安全无小事,它关系到每一位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甚至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利益和全社会的长治久安,因此,加大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发挥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威慑力,显然是十分必要的。在惩罚性赔偿被法律肯定的情况下,即使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并不是十分严重,也要为此付出沉重的、经济上的代价。对那些恶意的、动机恶劣的不法行为人应当使其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
尽管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也还需要不断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但是这一制度正在也必将继续对我国的法律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
返回顶部
相关质量报告
讨论区
已有
0位对此文章发表了看法,来自
3.131.142.67的朋友,您可以参与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