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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百日照片”摄影公司赔偿
所属报告:媒体报道    所属产品类别:商务服务/摄影摄像服务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报    发布时间:2008-05-16    浏览次数:
内容摘要: 38岁才初为人母的刘女士对具有特定意义的儿子照片的灭失非常气愤,将摄影公司告上法庭。
 □本报记者 曾祥素
    刘女士在儿子出生100天时为其拍摄了百日照。但不久,刘女士却突然接到该公司电话,称其儿子百日照永久灭失。38岁才初为人母的刘女士对具有特定意义的儿子照片的灭失非常气愤,将摄影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判决被告爱婴科贸公司退还刘女士摄影费100元,向刘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刘女士诉称,1月15日,她与爱婴科贸公司签订了百日照拍摄合同,并为儿子进行了拍照。1月21日上午,爱婴科贸公司电话通知刘女士,称其百日照片永久灭失。
    刘女士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百日照片具有特定性与惟一性,百日照片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和特定意义的纪念物品,拍摄百日照片是一种民间公认的习俗,对于孩子和家长来说,都有特殊的纪念意义。由于被告工作严重失误,造成了自己和儿子作为留念的百日照永久灭失,这一损失无法弥补。自己快40岁才有了儿子,对其视为掌上明珠,并努力为他提供最好的生活和成长环境。得知儿子照片丢失后,自己精神受到打击,高血压复发,已经影响了对孩子的正常抚养。故起诉到法院,要求爱婴科贸公司退还摄影费100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爱婴科贸公司承认此事自己有错误,称事情起因是SIM卡出现问题,无法恢复,同意赔礼道歉。同时辩称曾多次与刘女士取得过联系,提出过多种处理意见,但由于刘女士要求比较高,未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认为,刘女士与爱婴科贸公司签订百日照拍摄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该合同履行。因爱婴科贸公司的过错致使百天照灭失,其理应退还刘女士交付的款项。百日照系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爱婴科贸公司过错致刘女士儿子百日照永久性灭失,理应赔偿刘女士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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