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违法广告先治管理者
近期,侯耀华代言的10则违法广告,被中国广告协会作为违法代言的典型予以点名曝光,再次引起社会对名人代言责任的热议。针对名人代言广告但无责任约束的种种问题,中国广告协会昨天透露,由名人代言广告的行为责任已纳入了《广告法》的修订中,届时有望对名人代言虚假违法广告的责任做出法律规范。今年6月1日我国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次以法律名义规定了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的责任。但是,在现行的《广告法》中还未有相应条款。对代言食品以外的其他产品没有相应规定。(11月4日《新京报》)
在笔者看来,这个表态,非常耐人寻味。
既然根据《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侯耀华代言的10则广告属于违法行为,但为什么当初却不设定相关的追责条款?为什么等到名人做违法广告已经影响恶劣、危害甚大的时候,相关部门才出来做出解释和承诺?这些,岂不有点“事后诸葛亮”的讽刺意味吗?
其实,更具讽刺意味的是广告管理相关行政部门的沉默和缺位。中国广告协会只是广告界的行业组织,是一个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没有相关的执法权、监督管理权。因此,我们看到,从今年9月22日对“联邦戴戴瘦”、“美国腰椎王”、“年轻钛降压表”等17则严重违法电视直销广告进行公开谴责,从赵本山的“蚁力神”到巩俐、濮存昕的“盖中盖口服液”,从唐国强、解晓东的北京新兴医院到郭德纲的“藏秘排油茶”,从文清的“眼保姆”广告到侯耀华的10则违法广告,中国广告协会所做得只是“谴责”、“曝光”、“通报”,而对于事件相关的责任追究则无能为力了。
只靠中国广告协会这一社团组织的大声疾呼,只靠社会力量的道德谴责,如何能将在厚利诱惑下愈演愈烈的违法广告现象扑灭?
对违法广告的压制,其实并不难。广告是一个多部门监管的行业,从广告制作、广告报批、广告播出各个环节,相应说都有专门的部门来把关、来审批,只要有一个环节卡死了,违法广告也不会如此星火燎原!
“庆父不死,鲁难不已”。不客气地说,相对于对违法广告和违法代言名人的谴责和治理,更需要整顿是我们的广告管理部门!因为只有他们有法定的管理权、处罚权,真正拥有灭绝违法广告的“杀虫剂”。
不解决广告管理部门的观念问题,不治理广告管理部门的不作为现象,即使群众的反映再强烈、违法广告造成的危害再大,他们也会以相关法律不完善、处罚措施不明确而放松、减轻甚至根本不对相关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其实,即使国家性的法律没有规定,相关部门也可通过行政法规、部门条例的形式做出细化规定,也就是说,只有想做,完全不存在无法可依、无规可矩的情况!
当然,对相关法律的制订也要更科学、更超前,充分考虑未来发展的趋势,把所有可能的情况都尽可能地考虑周全,使法律的适用性更强,不给违法者以漏洞可钻。
但还是那句话,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关键。在违法广告的治理上,必须做好管理者的“治理”,让神圣的法律法规不再变成一纸空文,让神圣的国家执法职权不再成为花瓶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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