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观看贴片广告 观众状告影城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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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原文标题:律师不满电影放映前放广告 状告影城索赔偿


王乃玲 绘

  “希望我们这次行为,能让消费者受益。”因不满电影《唐山大地震》放映前近20分钟的广告,西安律师陈晓梅将影片放映方、版权方与发行方告上法庭。同时,她发现这方面的法律空白后,又联合多名同事,起草并向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出了《关于电影广告涉及法律问题的立法建议书》。

  影片映前加广告

  女律师索赔精神损失费

  7月22日,得知电影《唐山大地震》上映,陈晓梅前往西安博纳新天地国际影城观看,并买了11点55分场次的电影票。不料,到时间后,影院却先放映了长达近20分钟的广告。

  “这不是花钱买享受,而是花钱买气受!”陈晓梅认为,有关部门在没有任何告知、明示的情况下,将广告置于电影拷贝中并与影片捆绑发布、放映,观众则由于不知广告时长,怕错过电影放映,不得不被迫观看,放映方、版权方与发行方涉嫌欺诈,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气愤之余,陈晓梅一纸诉状将放映方西安博纳新天地国际影城、版权方与发行方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她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退还电影票价款35元,赔偿损失35元,书面赔礼道歉;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元;判令被告在电影票正面除标注影片放映时间外,必须标注播放广告的时间和时长,并在其网站、店堂告示、咨询电话中公示或明示广告时间和时长;判令第二被告将其在电影《唐山大地震》播放前放映的广告时长缩减至5分钟以内,同时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调查取证费用。

  8月30日,此案在雁塔区法院立案,这也是该院受理的起因电影加映广告时间过长而引发的诉讼。

  发现法律空白

  发出立法建议书

  陈晓梅的目的并不止于此。“我希望借此事能改善消费者的观影环境。”提起诉讼的同时,陈晓梅和她的同事发现,我国相关法律仍是空白,可作为监管电影广告依据的文件只有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出台的《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以及国家广电总局电影管理局于2009年2月下发的《通知》。

  《通知》中虽然规定了电影贴片广告必须严格执行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广告数量和时长,也没有明确的处罚条款,这让不少贴片广告“钻了空子”。在认真研究后,陈晓梅等人写就了一份《关于电影广告涉及法律问题的立法建议书》,并于9月3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广电总局发出,希望尽早出台规范电影广告业的规章。

  建议在电影票

  正面标注广告时长

  几位律师认为,目前电影广告内容格调不高、占用电影放映时间、广告过长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越来越多,“长此以往,必将使这几年才重新走进影院的观众再次望而却步。”

  对于如何规范电影广告业,他们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立法建议,比如规范电影广告的名称和类型、明确规定影院必须在电影票正面除标注电影放映时间外,还应明确标注电影广告的时间及时长,并在其网站、店堂告示、咨询电话中公示或明示广告时间和时长,建议将电影广告的时长明确限定在5分钟以内,并建议考虑播放广告的影片适当降低票价等。

  “在今天,想要完全拒绝广告不现实,但长时间的广告播放也不是大家能接受的。”陈晓梅说,所以应将电影广告时长限定在合理范围内,只有这样,才能既实现商家宣传产品的目的,又能维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同时兼顾到影院利益。但是,他们希望某些特殊影片能禁止放映广告。此外,他们还强调,要明确违反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记者薛雯 实习生任娴颖

  观众声音

  10分钟以内广告尚能接受

  目前,大部分影片上映前都会有3到10分钟不等的贴片广告,但看《唐山大地震》前要接受近20分钟广告的狂轰滥炸,大多数观众都连呼不满。

  据上海一数据信息公司的调查分析显示,大部分观众能接受的片前广告放映时间为5~6分钟,超过10分钟的广告则让观众的情绪“跌入谷底”。对此,观众陈女士表示认同,“放映前有一定的广告无可厚非,有时我也会被一些相关广告所吸引。但我们花钱进影院是为了,广告太长是浪费我们的时间。”

  而网友小J则幽默地表示,现在看电影不再担心迟到的问题了,“反正去了也是在看广告!”但他同时也承认,如果真的为逃避映前贴片广告而推迟进场时间,也会对其他观众造成不便。观众方先生不满道:“平时在家看电视遇上插播广告,自己还能选择换台不看,但在电影院里却只能‘被迫看’广告。影院应告知观众贴片广告的时长,否则平白无故让消费者进场干等,非常不合理。 ”

  专家说法

  观众丧失了选择权

  中国消费者保护协会专家顾问邱宝昌律师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品销售者不能强制搭售商品。同样,商家也不能强制提供服务,贴片广告就是一种强制服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自由选择是否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权利,贴片广告在影院播放,观影者只能坐在那里观看,无法选择,而且这种服务只有商家受益,消费者不受益还耽误了时间。

  他山之石

  不满广告 看完电影可退票

  据了解,美国电影也是在放映前播放广告。不过,美国的电影拷贝是不能做贴片广告的,电影院放映电影前,可以播放广告公司或者院线自主选择的广告,影院不会公示,但是观众有退票权,即使已经观看完整部影片,也可以要求退票。

  而在法国,贴片广告也存在,但是影院明确公示播放广告的时间,告知了消费者准确的消费信息。这些对今后国内放映电影贴片广告的行为有参考作用。

  案例

  回顾

  与“英雄”打官司 消费者获胜

  2003年,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电影广告侵权纠纷案做出宣判——因不满电影《英雄》放映前播放广告,杭州律师张子年以侵害消费者权益为由,将浙江翠苑电影大世界有限公司和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告在翠苑电影大世界购票观看影片《英雄》,与翠苑电影大世界间已形成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翠苑电影大世界作为经营者,在事先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在影片放映之前播放商业广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此外,新画面公司作为影片的制作方,与原告并未形成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告无权要求新画面公司删除影片拷贝中的片头广告内容。

  法庭最后作出判决:翠苑电影大世界向张子年书面赔礼道歉,驳回张子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翠苑电影大世界负担。此后,杭州各影院均在售票窗口标明:“影片带随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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