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施救应属公益范畴
摘要:将高速公路上事故车辆拖走,是在公路上实施救助的一种具体行为措施。既然是施救,那么拖车行为就可以说是一种公共事务,具有公益性。

从成都到广州,约2200公里路程,司机杨刚帮人拉货的运费是12500元。不料,杨刚的货车在京珠高速白云机场出口处翻下山坡,交警部门找来的交通拯救队开出的价格高达6万余元。该交通拯救队一名队长说这一价格可以协商,但拒绝透露天价吊车费有何依据。(2月22日《南方日报》)
将高速公路上事故车辆拖走,是在公路上实施救助的一种具体行为措施。既然是施救,那么拖车行为就可以说是一种公共事务,具有公益性。出现天价拖车费的主因在于我们只是将公路拯救行为当作一种垄断的商业行为,而没有将其看作为公益行为。
据我所知,很多国家的高速公路施救行为都是由政府提供的,收取的费用一般也只是所支付的成本。原因就在于这些国家认为高速公路施救具有公益性,是涉及到公共道路畅通和人员安全的公共领域问题,理当政府“埋单”。
当然,就市场经济而言,公用事业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委托给企业经营,是符合社会发展和市场规律的选择。但是,施救价格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令人失望的是一些利益团体和有关部门忽视了公共服务的宗旨,抱着“独我一家”的心态从事公共道路救援服务,催生了高速公路天价施救的一幕。
另外,有关部门直接指定类似施救单位这样的公益事业单位,也很容易滋生乱收费现象。因而,要想有效遏制天价施救费,促使交通拯救费回归公平、公正,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斩断权力与企业之间的利益黑手,打破垄断现状、规范拖车市场。若从长远来开,只有将高速公路施救真正纳入公益事业范畴,维护高速公路施救收费的公益性特征,施救中的高收费现象才有可能得到根本性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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